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劃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做好取消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我部負責審批的建筑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等企業資質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以及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個人執業資格(以下簡稱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初審事項的后續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部將按照國發[2016]9號文件要求,組織修訂相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修改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初審的相關規定。
二、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對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事項出具初審意見。為保證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審批工作的正常開展,方便服務行政許可申請人,在相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修訂頒布之前,請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繼續受理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齊全的,繼續按照現有申報途徑報送我部。
三、建筑業企業換證和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資格延續工作仍按《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通知》(建辦市函[2015]870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資格延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3]106號)規定執行。
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6年3月10日
轉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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